中国法院网讯 (郑娟 王瑞菊) 被告人蔡某某一时贪念,想着自家门前能亮堂些,竟将他人寄存在其老板仓库内用于村里安装路灯用的电池、太阳能板、太阳灯偷回了家。近日,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,宣告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(已缴纳)。
2017年8月份,在五河县浍南镇某养殖合作社内,被告人蔡某某利用其在合作社仓库干活的便利,将仓库内存放的四块太阳能电池、一块太阳能板、一个太阳能灯头盗走。后考虑到面子问题,在老板发现后也未及时上交。被害人报警后,被告人蔡某某退出全部赃物,并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。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:被盗的太阳能电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85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属自首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