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 本报见习记者 徐 鹏
本报通讯员 李晓艳 胡科刚
2015年2月,丰某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,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为丰某进行家庭装修。合同签订后,丰某先后付给装修公司9万元预付款,装修完毕后,丰某又付给装修公司9500元,装修公司在收据中载明装修款已结清。
在装修期间,装修公司与丰某一起到灯具店选购灯具一套,价值7447元。安装完灯具后,就该灯具的购买主体,装修公司与丰某发生争执,均未向灯具店付款,灯具店问两人要钱都遭到推诿,无奈之下只好将丰某及装修公司一并诉至法院。
在庭审中,丰某主张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,其已经结清了所有装修款项,包括灯具款,灯具系装修公司洽谈购买,灯具款应由装修公司承担。装修公司则主张,上述灯具在装修合同附件中没有出现,装修公司只是带领丰某到灯具店挑选灯具,是丰某购买灯具,灯具款应由丰某承担。
近日,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买卖灯具案,判决丰某承担付款责任。
法官庭后表示,丰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,装修工程范围并未包括购买、安装灯具。到灯具店挑选灯具时丰某也到场进行了挑选,灯具店也是安排人员将上述灯具安装在丰某家中,故丰某作为灯具的购买人及实际使用人与灯具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。
丰某主张已和装修公司结清所有装修款,其中包括灯具款,装修公司不予认可,丰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。丰某作为灯具买受人应当及时给付货款,据此判决丰某承担付款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