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江北区交巡警支队观音桥大队民警在洋河片区设卡,开展交通安全“四号行动”专项整治工作时,突然发现一辆长安小面包车驶来,民警发现该车的车顶安装有一灯箱,格外显眼,便立即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。
经查,该驾驶员马某,系某代驾公司职员,该驾驶员表示,这是其单位为了夜间招揽代驾业务,为了更加醒目和拉风,故在每个面包车上都安装了该标志灯具,民警对其依法盘查,该驾驶人拿不出任何标志灯具使用相关法律手续,属非法安装使用。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,安装警报器、标志灯具。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、安装、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、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。
民警指出其马某的违法行为,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,依法要求当事人对非法安装的标志灯具强制拆除予以收缴,同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,驾驶人马某将面临1000元的罚款处罚。
经教育,驾驶员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对自己私自安装标志灯具的行为后悔不已。
警方提醒各位驾驶人及车主,只有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允许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,私人不可擅自安装,违者重罚。